|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291623号“寿仙医SHOUXIANY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3:08第60291623号“寿仙医SHOUXIANYI”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547号
异议人: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自然香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自然香啤酒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91623号“寿仙医SHOUXIAN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寿仙医SHOUXIANYI”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茶;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1560号、第8522140号、第9683211号“寿仙谷”、第5347394号“寿仙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馅饼;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糖果;调味品;食用淀粉;蜂蜜;面条;糕点;米;红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膏”商品上的“寿仙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公众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或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91623号“寿仙医SHOUXIANYI”商标在“糖果;调味品;食用淀粉;蜂蜜;面条;糕点;米;红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