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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48331号“崂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3:04第57348331号“崂舍”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395号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万海船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万海船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7348331号“崂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舍”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第6026950号“崂山”、第17555796号“崂啤”、第25008850号“崂山风”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啤酒用蛇麻子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崂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48331号“崂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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