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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27817号“喜喜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46第54227817号“喜喜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021号
异议人一:段金生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牌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景德镇市隆政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段金生、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景德镇市隆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4227817号“喜喜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喜喜”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燕窝;肉汤”等商品上。异议人段金生引证的第21656240号“图形”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依法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963号、第1043131号“喜上喜及图”、第6440687号“喜加喜”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香肠;腌腊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27817号“喜喜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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