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177882号“PALM COA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55第59177882号“PALM COAS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405号
异议人:海岸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鑫隆置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岸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鑫隆置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177882号“PALM COA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LM COAS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通过互联网预订临时住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60632号“COAST REWARD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旅馆和汽车旅馆服务;餐馆和酒吧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77882号“PALM COA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