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1843375号“MIE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38第51843375号“MIEL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628号
异议人:美诺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白浪华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诺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白浪华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1843375号“MIE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ELE”指定使用于第7类“锯台(机器部件);离心泵;阀(机器零件);染色机;雕刻机;制搪瓷机械;化肥制造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采掘机;压路机;电梯(升降机);风力发电设备;交流发电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273990号、第597406号、第707088号、第908427号“MIEL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洗衣机;组合或控制自动洗衣机(带或不带甩干变速功能的上述两类洗衣机);甩干机;衣物压机;压光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的“美诺”商标,被异议人未能对其商标的设计构思及申请注册行为给予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43375号“MIE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