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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74789号“奥康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34第56774789号“奥康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98号
异议人: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奥康华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奥康华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774789号“奥康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康华”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血库;人体组织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1008号“AOKANG”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的“医院;美容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3871号“奥康及图”、第21190122号“奥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餐馆”、第44类“美容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的“奥康AK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74789号“奥康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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