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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60147号“大风车 FIREWORK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29第56160147号“大风车 FIREWORK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97号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波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被异议人杨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160147号“大风车 FIREWORK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风车 FIREWORKS”指定使用于第13类“火器;炸药;烟幕弹”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大风车》在先知名栏目名称权,但异议人《大风车》为电视节目名称,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火器”等商品上,二者关联性较弱,且“大风车”并非独创词汇,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从而损害异议人利益,因此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60147号“大风车 FIREWORK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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