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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93140号“SHE W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24第51693140号“SHE WIN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95号
异议人:BZKTM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东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BZKTM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东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1693140号“SHE W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E W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792207号“SH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WINE”英文含义为葡萄酒,因此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SHE”,与引证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93140号“SHE W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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