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5770343号“昌南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19第55770343号“昌南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961号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景德镇市锦道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景德镇市锦道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5770343号“昌南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第35类“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会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商品及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昌南星”的注册申请,第35类“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会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在第35类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733号“昌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瓷器装饰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瓷器装饰品”商品上的第2018733号“昌南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且减弱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显著性,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70343号“昌南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