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4494763号“快抖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15第54494763号“快抖通”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970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商互联(河北)电子商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商互联(河北)电子商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4494763号“快抖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快抖通”的注册申请,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服务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在第35类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969333号“抖”、第29348909号“快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记事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91564号“抖音”、第28979591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抖音”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94763号“快抖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