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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67724号“龙育农夫果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10第53867724号“龙育农夫果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608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博诚德(青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汇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博诚德(青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867724号“龙育农夫果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育农夫果园”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甲壳动物(活的);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商品和服务上。 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1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09385号“农夫果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农夫果园”,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5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45137号“农夫”、第25322030号“果园农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67724号“龙育农夫果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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