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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69837号“珍金杏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2:04第59169837号“珍金杏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612号
异议人一: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汾阳市鼎昇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汾阳市鼎昇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69837号“珍金杏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金杏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为经济或广告目的而策划和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和展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一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引证的第42882686号“汾杏股份”、第43702592号“汾杏股份 汾杏”、第43691466号“汾杏股份 汾杏”等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43908号“新汾杏酒”、在先申请的第57662407号“汾杏宴酒”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34992号“汾”、第10517120号“汾酒”、第38229708号“杏花村”、第42762467号“杏花村”、第41538455号“金标汾牌”商标、第28737885号“杏花村汾酒”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69837号“珍金杏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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