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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55988号“93”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1:59第53455988号“93”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618号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婷婷
委托代理人:广东丽志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婷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455988号“93”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93”指定使用于第28类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9020号“九三JIUSAN及图”、第1490260号“JIUSAN及图”、第16458436号“93 号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的“食用油;豆腐”、第35类“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95946号“九三食品”、第24591580号“九三粮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55988号“93”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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