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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89037号“平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1:54第56789037号“平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611号
异议人一:东阳市虎鹿倡东刀片厂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浙江乐江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翔瓯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巍巍昆仑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阳市虎鹿倡东刀片厂、浙江乐江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巍巍昆仑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789037号“平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红”指定使用于第7类“缝纫机;刀片(机器部件);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东阳市虎鹿倡东刀片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3088号“乐江”、第26200086号“乐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刀片(机器部件);刀具(机器零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刀片(机器部件)”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刀具(机器零件)”等属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平红”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乐江”在字体设计、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浙江乐江机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00086号“乐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熨衣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缝纫机”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熨衣机”等属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平红”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乐江”在字体设计、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89037号“平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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