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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70823号“BONDFI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40第59870823号“BONDFI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970号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卡乐魔发(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卡乐魔发(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870823号“BONDFI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NDFI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染发剂;烫发中和剂;护发液;头发漂白制剂;头发脱色剂;润发乳;洗发液;护发素;润发油;头发护理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41667号“BONDPRO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波;烫发中和剂;护发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70823号“BONDFI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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