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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098596号“柒拾壹蓝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34第56098596号“柒拾壹蓝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076号
异议人:7-11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珍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7-11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珍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6098596号“柒拾壹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拾壹蓝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冰;果汁刨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9904号“7-ELEVEN”、第12059910号“7-ELEVEN”、第12059907号“SEVEN-ELEV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粉丝(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第3042124号“7-ELEVEN”、第3063757号“7ELEVE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98596号“柒拾壹蓝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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