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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79426号“POLYW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19第55179426号“POLYWI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654号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屯鼎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屯鼎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5179426号“POLYW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LYWI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测量;气象预报;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艺术品鉴定;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395号“POLY”、第3846594号“POLY”、第10961427号“POLY”、第46231036号“POLYSTON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测量;气象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均含有“POLY”,整体在含义、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79426号“POLYW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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