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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00038号“疆小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14第61100038号“疆小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457号
异议人:邵跃深
被异议人:新疆疆小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邵跃深对被异议人新疆疆小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100038号“疆小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疆小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复印服务;寻找赞助”。被异议商标文字“疆小新”易使相关公众与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联,因此,该标志若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00038号“疆小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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