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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12081号“宜家安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23第59812081号“宜家安馨”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344号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静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812081号“宜家安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安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私人保镖;社交护送(陪伴);保姆服务;家务服务;临时照看婴孩;服装出租;领养代理;临时看管房子;(儿童的)保姆服务;社交陪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901号“IKEA”、第25619908号“宜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宜家”和“IKEA”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二者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宜家”,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者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12081号“宜家安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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