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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48168号“曹操不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09第58248168号“曹操不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886号
异议人: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乐知文创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乐知文创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248168号“曹操不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操不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57413号“曹操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食用芳香剂”。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48168号“曹操不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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