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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97587号“力丹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02第60197587号“力丹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951号
异议人:华佗国药(安徽)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县怀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安徽)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县怀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97587号“力丹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丹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油;营养补充剂;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医用膏药;含药物的洗浴制剂;贴剂;医用草本提取物;药物饮料;医用芥子油;淮山药(中药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6644号“精力源”、第10130969号“力源”、第16608024号“旺力源”、第23161102号“力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2类“啤酒;果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烧酒;含酒精液体”商品上的第3293255号“力源”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97587号“力丹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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