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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36266号“曼牌合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8:33第57136266号“曼牌合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1696号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大庆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睿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大庆润滑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睿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136266号“曼牌合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牌合成”指定使用于第4类“传动带用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3780号“曼”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脂;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36266号“曼牌合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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