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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26705号“远明王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8:38第59826705号“远明王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012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远明酿制酒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琴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远明酿制酒厂对被异议人陈小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826705号“远明王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远明王子”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9682号“远明及图”、第6717703号“远明 YUANM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远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6705号“远明王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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