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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28152号“COUNTRY GARD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7:40第57328152号“COUNTRY GARDE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066号
异议人:富世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富世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328152号“COUNTRY GARD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UNTRY GARD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数量显示器;考勤机;衡量器具;量具;人脸识别设备;发光标志;网络通信设备;安全监控机器人;放映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集成电路;电开关;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灭火器;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7398979号“GARDENA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第12077186号“GARDENA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134203号和第G815929号“GARDENA”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遥控装置;电池”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28152号“COUNTRY GARD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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