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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55756号“SMILE FORE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7:36第58255756号“SMILE FOREO”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547号
异议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红
异议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255756号“SMILE FORE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MILE FORE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杯;化妆用具;水晶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48305号“FOREO”、第37802839号“斐珞尔FORE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化妆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盆(容器);玻璃杯;陶器;饮用器皿;牙刷;牙签;化妆用具;保温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外文部分“FOREO”,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55756号“SMILE FOREO”商标在“盆(容器);玻璃杯;陶器;饮用器皿;牙刷;牙签;化妆用具;保温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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