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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05700号“辣芊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7:26第58805700号“辣芊金”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623号
异议人:郭肖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军
异议人郭肖对被异议人王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805700号“辣芊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辣芊金”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12485号“大芊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05700号“辣芊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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