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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40453号“TO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6:01第59940453号“TOE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158号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丰霞
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丰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940453号“TO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ES”指定使用于第14类“黄金;首饰专用袋;贵金属制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15065号、第47936419号“TOU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贵金属合金;珠宝首饰(包括仿真珠宝首饰和塑料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40453号“TO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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