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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87458号“爱上泡泡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6:06第59487458号“爱上泡泡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138号
异议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于彬涵
异议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彬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87458号“爱上泡泡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上泡泡堂”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5951号、第49251644号“泡泡堂”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泡泡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87458号“爱上泡泡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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