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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81713号“山水沂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25第59481713号“山水沂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658号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百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百粮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481713号“山水沂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沂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白兰地;黄酒;鸡尾酒;米酒;葡萄酒;烧酒;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2896号“山水及图”、第8765822号“山水风仁者乐山”、第8771455号“山水风”、第8771456号“稻花香 山水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黄酒;料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81713号“山水沂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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