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282298号“NALA RO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19第59282298号“NALA ROS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582号
异议人: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娜拉芮丝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娜拉芮丝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82298号“NALA RO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LA ROS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咨询;网站流量优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94024号、第12294026号“LOLA ROSE”、第12294025号“珞拉芮丝”、第49254611号“LALAROSE”、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28752号“LOLA ROSE LONDON”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肤制剂”、第14类“贵重金属盒”、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42489号“LOLA ROS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咨询;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82298号“NALA RO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