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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85882号“东郊川坝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30第59985882号“东郊川坝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970号
异议人: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帅
异议人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985882号“东郊川坝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郊川坝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05726号、第19905790号“川西坝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为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85882号“东郊川坝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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