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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30597号“崂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13第59130597号“崂朵”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653号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青赞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青赞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30597号“崂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崂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果汁饮料;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688号“崂山”、第980689号“崂山及图”、第25008850号“崂山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第980688号“崂山”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30597号“崂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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