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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94733号“ANYSH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04第60194733号“ANYSH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242号
异议人:深圳安时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赛莎梦(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时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赛莎梦(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94733号“ANYS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YSHE”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服务;采矿;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28460号“ANYSERVES”、第45464062号“A 安时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维修信息;建筑;采矿;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94733号“ANYSH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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