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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16712号“络安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4:00第58116712号“络安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238号
异议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珊珊
异议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珊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116712号“络安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络安泰”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74744号、第38343653号“络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消毒湿巾;医用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中西原料药及其制剂”商品上的“络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16712号“络安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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