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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30909号“秦力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55第58130909号“秦力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396号
异议人:华佗国药(安徽)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世伟
异议人华佗国药(安徽)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世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8130909号“秦力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力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甜食;蜂蜜;蛋糕;八宝饭;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6644号“精力源”、第16608024号“旺力源”、第10130969号“力源”、第23161102号“力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制作工艺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烧酒;含酒精液体”商品上的第3293255号“力源”商标虽然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30909号“秦力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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