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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15772号“山水自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50第60415772号“山水自然”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230号
异议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英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自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对被异议人成英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15772号“山水自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自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投影键盘;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视机;扩音器;录音载体;摄像机;学习机;卡拉OK机;扬声器音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74号“山水”、第333211号“山水及图”、第3587877号“山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无线电收音机;接收机;计算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水”,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15772号“山水自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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