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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91719号“THOMANN BAB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45第56891719号“THOMANN BAB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489号
异议人:托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南青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青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6891719号“THOMANN 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OMANN BAB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围巾;防水服;婴儿全套衣;鞋;婚纱”。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73677号“THOMANN”、第G974742号“THOMANN”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24610974号“THOMANN”、第5964485号“THOMAN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音频接口;模型转换器;数模转换器”、第11类“雾气制造机;照明设备的控制装置”、第15类“短号;乐器;吉它”等商品和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91719号“THOMANN BAB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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