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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06661号“贵之要台GUIZHIYAOT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40第59806661号“贵之要台GUIZHIYAOTA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500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小认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小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06661号“贵之要台GUIZHIYAO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之要台GUIZHIYAOT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03636号“要摘”、第12204668号“摘要”、第58649927号“摘要 酒ZHAIYAO”、第50437956号“摘要”、第36609843号“典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06661号“贵之要台GUIZHIYAO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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