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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98953号“库慕斯KUMUSI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36第60698953号“库慕斯KUMUSI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540号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奥盾五金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奥盾五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698953号“库慕斯KUMUS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库慕斯KUMUS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钥匙卡;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6696A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木工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1927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商品电子标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钥匙卡;电池”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 DE RUCCI DR”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家具(软体床)”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98953号“库慕斯KUMUSI及图”商标在“电子钥匙卡;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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