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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94895号“慕思优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31第56994895号“慕思优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539号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军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6994895号“慕思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水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72364号“慕思”、第7656035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混凝土建筑构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慕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94895号“慕思优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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