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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74875号“FLABELU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3:26第59474875号“FLABELUS”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538号
异议人:弗莱贝勒斯西班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华区慧慈晋日用品经营部
异议人弗莱贝勒斯西班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华区慧慈晋日用品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74875号“FLABE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LABELU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轻便大衣”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74875号“FLABELU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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