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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16971号“百丽热巴BAILIREB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56第58716971号“百丽热巴BAILIREB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568号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衣之初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衣之初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716971号“百丽热巴BAILIRE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丽热巴BAILIREB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帽;服装;皮带(服饰用);成品衣;内衣;旗袍;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6621号“BELLE BAILI”、第3542635号“BELLE BEL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6140号“百丽BELLE”、第969283号“百丽BAIL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高筒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百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鞋、靴”等商品上的“百丽”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16971号“百丽热巴BAILIREB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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