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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32121号“新百丽牌XINBAILIP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50第55332121号“新百丽牌XINBAILIPA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551号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洪影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洪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5332121号“新百丽牌XINBAILIP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百丽牌XINBAILIPA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牙膏;洗手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21368号、第37507351号“BELLE”、第36702187号“MORE BY BELLE”、第5856140号“百丽BELLE”、第969283号“百丽BAILI”、第3086374号“百丽”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擦鞋膏”、第25类“靴;运动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鞋、靴”等商品上的“百丽”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32121号“新百丽牌XINBAILIP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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