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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77807号“霸王小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46第59477807号“霸王小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418号
异议人:张景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庆怡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景斌对被异议人上海庆怡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9477807号“霸王小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王小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视频游戏机器;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游戏器具;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电动游艺车;国际跳棋;纸牌;围棋;扑克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6992号“霸王”、第14559795号“小霸王”、第14566179号“小霸王其乐无穷”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纸牌”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其在先专利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77807号“霸王小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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