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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38957号“仁至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40第57638957号“仁至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1903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纳斯维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纳斯维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638957号“仁至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至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22422号“仁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药用胶囊”商品上的“仁和”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38957号“仁至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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