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786098号“皓闪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35第57786098号“皓闪亮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181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勋阔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勋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86098号“皓闪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皓闪亮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按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86015号“闪亮”商标、第4827138号“闪亮 SHANLIANG”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药咨询;按摩”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闪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86098号“皓闪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