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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25215号“膳叮当 SHANGDINGD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30第57725215号“膳叮当 SHANGDINGDA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182号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梵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梵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25215号“膳叮当 SHANGDINGD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膳叮当 SHANGDINGDANG”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55903A号“叮当”商标、第16711752号“叮当快药”商标、第36674178号“叮当三医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25215号“膳叮当 SHANGDINGD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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