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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77566号“闪亮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25第57577566号“闪亮柚”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919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闪亮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闪亮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577566号“闪亮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闪亮柚”指定使用于第10类“检眼镜;医用激光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467号“闪亮”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25694号“闪亮”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导线;电疗器械”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闪亮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77566号“闪亮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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