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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81185号“药都物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20第55381185号“药都物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178号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沐小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沐小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5381185号“药都物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物语”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42072号“药都”商标、第12836485号“药都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蜂蜜”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药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81185号“药都物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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