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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55957号“大有时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2:15第57755957号“大有时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234号
异议人: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国汽大有时空科技(安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国汽大有时空科技(安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755957号“大有时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有时空”指定使用于第7类“工业机器人;食品加工机(电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7301号“大有”商标、第4816341号“大有工具”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55957号“大有时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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